闽建筑〔2020〕8号 2020-09-08
各有关单位:
针对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经商省发改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
(一)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
(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在场外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返还负直接责任。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因招标人自身原因无法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并作为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函”)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一)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
(二)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对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地区,招标文件应当写明电子投标保函的具体事项,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的规定。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生成电子投标保函,如实记录保函相关信息。
(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对接服务平台对接接口、数据规范》的要求,及时升级改造系统,确保电子投标保函的数据对接。
(三)各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保函系统要具备、强化电子投标保函验真、在线申请索赔等服务功能,不具备的不得开展任何相关业务。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赔付情况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保函对接服务平台对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反馈。
(四)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或限定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被依法限制开展投标保函业务或因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除外。
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的现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删除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及其他保证保险(凭证),不再将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作为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予以相应调整。招标人允许使用投标保证保险的,原则上使用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保险的具体事项并作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五、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所涉及的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招标人按照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金融机构不配合招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予以曝光并将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即2020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事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