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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1-06 18:05:50 阅读:643

南建筑〔2017〕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武夷新区住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依法从事建筑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决定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

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现就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企业市场行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资质事后监管

1、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检查,重点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2)企业注册类人员和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变动情况;(3)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4)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5)企业是否按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施工管理人员;(6)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企业在申报各类证书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在资质申报、岗位证书和各类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以及职称证书评审等方面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和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加强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监管

    1、企业必须配套办公场所及设施。企业办公室场所面积应能满足职能科室设置要求,办公场所不得2家及以上企业共同使用且办公场所不得与住宅混用。企业要根据质量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合理设置职能科室并设立明显的科室牌。具备能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设施。

    2、企业必须有完整的机构设置。企业必须落实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岗位管理职责。必须设立总工办(技术负责人办公室),专职分管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必须设立质安科(可分别设立),负责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及与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必须设立劳务用工科,负责在建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及与企业劳务用工相关的活动。

    3、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1)企业工作例会制度。各企业要定期由企业负责人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部署,特别是质量安全工作的布置和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2)企业证章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和规范证章管理制度,应派专人负责管理企业相关证章。制定和严格落实证章管理制度,特别是企业分公司印章的管控制度,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应与证件持有人依法签订合同,规范公司用人制度,杜绝因证件使用问题引起企业和证件持有人之间纠纷和投诉。(3)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所有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行业统计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向市统计局入库,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4、建立参加会议和培训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主管部门主办的会议和培训的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请假和代会。确有事需要请假或代会的,要提前向会议和培训组织机构报备。

三、加强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

1、建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1)应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企业每月至少必须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对企业所在地在建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二次。企业分管质安的负责人每月至少必须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巡查资料归档备查。(2)企业必须安排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质量安全动态系统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评价管理工作,每天跟踪落实系统动态,并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对系统动态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和采取有力的质量安全管控措施。(3)企业要制定质量安全和欠薪行为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风险源的预警和防控,明确工作责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应具有对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处置以及配合建设主管处置的能力。(4)主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企业负责人要带班排查。对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检查,确保不发生因为质量安全和施工企业欠薪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2、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机制。实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1)用工明细即企业要实施在建项目的用工动态管理,要有用工考勤记录、用工花名册、进退场信息登记台账和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等材料,实时掌握施工现场每天的用工数量和班组数量。(2)严格专款专用。每笔到账工程款中劳务工资部分严禁挪作他用,确保劳务工资专款专用。(3)做到薪金直达。企业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资发放规程,确保薪金直接发放到每位劳务人员手中,鼓励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劳务工资,并做好相应的工资发放台账记录。

建立系统和完善的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要求各项目每月报送一次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同时企业要做到对项目的劳务用工情况及时掌握和完全管控,每月至少必须对在建项目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做到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和项目部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无缝对接,杜绝因施工企业欠薪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

3、积极倡导企业创新创优活动。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积极开展创新创优活动。(1)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往总承包企业发展,从企业管理理念、管理能力、经营模式和资质人才培养等方面逐步符合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2)中小型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往做专做精方面发展,在市场经营中突出企业的专业特点,做大分包市场。(3)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往建筑装配式方向发展,顺应建筑业改革的趋势,拓展企业经营空间。(4)企业要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创优工作,龙头骨干企业在创优工作中应当起到表率的作用,2017年有在建项目的龙头骨干企业必须落实一个创优工程。其他企业应当制定创优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积极开展创优工作。(5)企业要积极创建和推进“无欠薪项目部”和劳务用工实名制工作,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本市所有在建项目均应开展“无欠薪项目部”创建活动,推进劳务用工实名制工作。

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时应建立相关台账,记录以及留存影像资料以备主管部门检查。

四、落实监管职责

1、我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等平台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制度进行抽查,每年动态检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原则上对每个企业检查不超过1-2次。同时按照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对存在质量安全管理差,施工企业信用综合信用排名末段和多次被投诉等情形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2、各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接受举报投诉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或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及时约谈企业并督促整改到位,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存在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扣分情形的或列入企业信用档案“黑名单”名录情形的,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责令整改、在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扣分处理或者列入黑名单,直至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资质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2)未按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影响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的企业;

(3)申报材料和考试中发现或者被举报有存在弄虚作假的;

(4)企业在经营中其他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的,按照管辖职权范围履行告知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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